北京市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改革再出“實招”!
北京市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改革再出“實招”!減環節、減時效、減成本,優化營商環境,北京再出“實招”。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北京市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21〕18號)、《北京市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京政發〔2022〕6號)等優化營商環境的系列決策部署,近日,北京市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推動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改革的通知》,推動招投標領域新一輪創新改革。
新一輪改革有哪些亮點?招投標企業在哪些方面將更享便利?深化“互聯網+”推動全程網辦 ?優化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信息體系 進一步優化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功能,推進各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一網通辦”、全程留痕、全城通辦,不斷提升交易平臺規范化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全力打造公共資源交易“一張網”。著力消除全流程電子化的盲點、斷點,暢通招標投標交易活動“全流程”。
?進一步提升信息化系統數字服務功能 持續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與國庫支付系統信息共享,縮短支付時限、減少支付環節,推動實現北京市各領域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在線查詢支付進度等功能。積極落實國家關于營商環境改革試點城市間CA互認工作部署,進一步提升企業獲得感。 優化辦事流程招標投標更便捷
? 推廣計劃公開,提升招標采購透明度 北京市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前至少30日在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發布招標計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計劃,應當載明擬招標的建設項目名稱、項目概況、投資估算、招標內容或范圍、預計開始進行招標的時間等內容,并在發生變化后及時更新。
? 精簡招標投標環節,壓縮時限 對于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以及企業生產經營急需的項目,各行業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要建立“綠色通道”服務機制。進一步簡化水務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前置條件,不再將“監理單位已確定”作為施工招標的前置條件,壓縮水利建設工程開工的前期工作時間。
? 依法規范招標投標資格條件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國家或者本市制定的標準文本,根據項目的具體特點與實際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對于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按照有關規定預留預算總額一定比例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
? 進一步明確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標準 招標人在招標項目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不得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作為確定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的依據;不得將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采用某種特定表述或者明確記載某個特定經營范圍細項作為投標、加分或者中標條件。 主體責任再落實企業合法權益有保障
? 探索建立企業合法權益救濟補償機制 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在制定政策文件時,要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嚴格履行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從源頭把控政策文件的合法合規性。對于因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發生政策變化、規劃調整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從而造成企業合法利益受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承擔責任。
? 完善雙隨機抽查工作機制改進監督方式 對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實行事中事后監督。各行業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結合行業領域特點,對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定標、異議答復、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招標代理等關鍵環節和載體進行隨機檢查,合理確定抽查對象、比例、頻次,向社會公布后執行。同時,進一步健全和優化投訴處理機制,確保投訴渠道暢通,規范投訴行為。
? 加強對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監管 各行業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加強市區兩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監管,不得違規設置注冊登記、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標、投標、評標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信息;嚴禁與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串通操控評標結果。各交易平臺服務機構應確保平臺的公平、公正以及平臺安全、穩定、可靠運行。
? 進一步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及應用 各行業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探索建立標后評估制度,發揮信用評價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激勵、懲戒作用。運用大數據分析,推進動態監督和大數據監管,形成企業違法違規的警示和預警機制,強化信用監管,真正實現招標投標違法當事人“一地受罰、處處受制”。推動公共資源交易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建設,加強對代理機構從業行為監管,加強對評標專家抽取和專家履職行為監管,將動態考核、日??己擞袡C結合,推動形成評標專家良性常態化管理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