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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財政廳關于對遼寧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的通知

      【信息日期:2023-03-06】【閱讀次數:我要打印

      遼財采規〔2022〕10 號


        

      財政廳關于對遼寧省政府采購

      評審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的通

       

      各部門,各市(不含大連)、沈撫示范區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和《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遼財采〔2017〕511號)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政府采購評審行為,提高評審工作質量,現就開展遼寧政府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履職評價工作通知如下:

      、評價主體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財政部門為評審專家履職評價的,其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負責日常評價,財政部門負責評價。受單位委派參加項目評審的采購人代表,以及進入評場、了解評審過程及現場情況的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可以表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結束后5作日內,通過遼寧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對評審專家參加評審的職情況進行評價。財政部門根據采購項目投訴、舉報、信、審計等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對評審專家的履職情況進行監評價。

      、評價內容

      評審專家參加項目評審行為的違法、違規情形輕重,履職評價內分為重點評價行為和一般評價行為。其中:

      1.重點評價行為是指評審專家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嚴重影響政府采購公平高效開展的行為。具體情形包括:

      (1)確定參與評審并在評審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

      (2)接受供應商提出的與采購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的(采購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算錯誤的內容,評審委員會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情況除外)。

      (3)違反評審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見。

      (4)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5)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的。

      (6)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審資料的。

      (7)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獨立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

      (8)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

      (9)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利益的。

      (10)泄露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11)其他不遵守評審紀律的行為。

      2.一般評價行為是指除重點評價行為之外,評審專家從事府采購活動公平高效開展的其他行為。具體情形包括:

      (1)未按時到達評審現場的(臨時補抽專家情形除外)。

      (2)進入評審區域未按要求存放隨身攜帶的全部通訊工。

      (3)未出示有效身份證明配合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核驗身。

      (4)在評審現場有不禮貌和辱罵其他人員行為的。

      (5)在評審現場從事與評審活動無關的行為,影響評審工作秩序的。

      (6)不按規定簽署評審報告又不書面說明理由的。

      (7)在評審過程中擅自與評審區域外人員溝通或接觸的。

      (8)超標準索取評審勞務報酬或額外索取其他報酬的。

      (9)故意拖延評審時間的。

      (10)以電腦操作不熟悉等理由推脫評審職責的。

      (11)不接受或不服從采購項目組織人員正常安排管理的。

      (12)不按照規定的評審格式評分和撰寫評審意見的。

      (13)專家客觀分與其他評審專家不一致,既拒絕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又不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及理由的。

      (14)其他不遵守評審紀律的行為。

      、評價方式

      職評價評價方式分為日常評價和監督評價。其中:

      1.日常評價是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根據評審專家的現場、評審的公正性等履職情況,在評審活動結束后對評審專家的評價。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出現重點評價和一般評價行為的,需在系統中選擇相應的行為情形,同時細說明情況,并附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評價的,視為無評意見。

      2.監督評價是由財政部門根據采購項目投訴、舉報、信訪、等情況,對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評審專家的履職情況進行的價。其中,財政部門發現評審專家出現一般評價行為的,需在系中選擇項目及相應一般評價行為情形。

      、評價結果應用

      1.對于日常評價或監督評價中發現存在重點評價行為的評審家,經各級財政部門核查確認行為屬實,將按照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對該評審專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給予警告、罰款以及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等處罰。

      2.對于日常評價或監督評價中發現出現一般評價行為的評專家,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財政部門分別出具評價意見,每出現一項一般評價行為扣5分(單項不重復扣分),扣完為止。

      3.評審專家履職評價周期為一年,按日歷年度評價。年度一般評價行為總分100分,其中:量化評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60分-89分為“合格”、59分及以下為“不合格”,年度期滿重新計算。

      4.根據評審專家的年度履職評價情況,對評審專家實施相懲措施。其中:年度評價等級為“優秀”的,采購系統將結日常學習培訓情況自動提高其被抽取概率;年度評價等級為合格”的,將暫停其6個月的抽取資格。6個月后,經在線政府采購政策法規培訓測試合格后,可繼續參與政府采購評審活動;連續2年履職評價等級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5.評審專家可使用個人注冊賬號登錄遼寧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統,查看本人的履職評價信息。當評審專家履職量化評價得分小于等于70分時,采購系統自動對其進行預警,并短信提醒。

      五、監督管理

      1.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按照“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對照評分標準,對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活動的履職情況進行公正的評價,并對評價結果負責。評審專家對量化扣分有異議的,應在評價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在遼寧政府采購管理交出申訴,并附說明或詳細證明材料。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由財政部門核查認定,經認定申訴屬實的,同級財政部門應在收到申訴后10個工作日內在系統內修改評價結果。

      2.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專家履職評價評價不實或評價,導致評審專家有效申訴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節嚴重的要進行批評教育;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購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理。

      3.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專家履職評價量化扣分應有錄像以及書面記錄作為必要的證明材料,并隨采購文件一起存檔備查。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省財政廳

      2022 年 8 月 26 日

      省財政廳關于對遼寧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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