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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寧省政府采購電子化質疑投訴管理辦法

      【信息日期:2023-08-28】【閱讀次數:我要打印

      遼財采規〔2021〕8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機制,保護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擴展質疑投訴方式,提高質疑投訴效率,優化營商環境,實現“數據多跑路,企業少跑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8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8 號)、《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 94 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化質疑投訴,是依托遼寧政府采購網電子化質疑投訴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開展政府采購電子化質疑的提出和答復、投訴的提起和處理,實現全流程電子化辦公。

          第三條 系統由省財政廳統一開發維護,全省財政系統共同使用。    

          第四條 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是系統的主要使用主體。各政府采購當事人使用遼寧政府采購網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系統。

          第五條 政府采購質疑的提出和答復、投訴的提起和處理原則上統一在系統中進行。采用系統進行質疑、投訴的,視為供應商確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可通過系統電子送達的方式向其送達相應文書,供應商接收相應文書的電子地址為系統的供應商賬戶,相應文書發送至供應商賬戶的,視為已送達。質疑供應商或投訴人無法在系統中提出質疑或提起投訴的,可繼續采取現場提交、郵寄、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質疑、投訴。

       

      第二章 電子化質疑的提出和答復

       

          第六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登錄系統,就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等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一)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是指供應商對可質疑的采購文件(不包括采購預算、采購方式批復、采購活動記錄、采購合同及驗收證明)提出質疑,質疑時效為獲取采購文件之日起算,獲取采購文件的日期不確定的,以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是指供應商從發布采購公告至確定中標、成交結果,對各采購程序環節(不包括單一來源公示異議程序)提出質疑,質疑期限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起算。
          (三)對采購結果提出質疑的,是指對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質疑時效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第七條 提出質疑的應當是參加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依法獲取可質疑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可以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

          第八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時需登錄系統,確認其基本信息,在政府采購系統項目庫中選擇需質疑的政府采購項目,完善質疑項目信息、填寫質疑事項內容(包括質疑事項、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等)、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質疑請求,并一次性上傳全部必要的證明材料等。未在系統注冊的供應商需首先在系統申請注冊后,
      再按照上述流程提出質疑。
      第九條 質疑必要的證明材料是指相關證據材料等。質疑供應商委托代理人進行質疑的,需上傳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具體權限、期限等。質疑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質疑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簽章,并加蓋公章或電子印章。

          第十條 證明材料應通過合法手段獲取,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且質疑供應商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非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威脅、引誘、欺騙、盜竊、賄賂、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偷拍、偷錄等非法的方式方法。

          第十一條 系統根據質疑供應商填寫的內容自動生成質疑函,供應商在線確認無誤后下載打印。供應商為自然人的,質疑函由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簽章,并加蓋公章(或加蓋電子印章后直接提交)。

          第十二條 質疑供應商在質疑函上簽字或簽章并加蓋公章后以附件形式再次上傳系統,在線確認后點擊發送,系統根據被質疑人信息將質疑函及必要的證明材料自動發送至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質疑供應商可在系統中查看質疑函的發送狀態,采購人超過 1 個工作日未接收的,質疑供應商應當以電話形式主動告知。

          第十三條 質疑原則上由采購人負責答復。采購人全權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質疑答復的,需在系統中進行授權。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需按授權范圍分別進行質疑答復的,由采購人線下匯總采購代理機構意見,統一在系統中進行答復。

          第十四條 對超出法定質疑期限的質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系統點擊質疑“退回”,并說明理由。
          采購文件明確規定供應商應在法定質疑期限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質疑的,供應商多次就同一采購程序環節提出質疑的情形,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系統點擊質疑“退回”,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質疑函之日起7 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答復時應登錄系統,選擇被質疑項目,依次對質疑事項進行回復,列明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并告知質疑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有相關證明材料的以附件形式上傳至系統。系統根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填寫的回復內容自動生成質疑答復函,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線確認無誤后下載打印蓋章,以附件形式再次上傳系統,在線確認后點擊發送,系統自動發送至質疑供應商。質疑供應商超過 1 個工作日未接收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以電話形式主動告知。

          第十六條 質疑函需同步發送至其他相關供應商的,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系統中自行選擇,并確認其他相關供應商接收情況,做好相關供應商答復的接受工作。

          第十七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應在確認發送質疑答復函時,在系統選擇是否改變中標、成交結果,并以附件形式將加蓋公章的相關情況報告上傳系統,系統自動發送至財政部門。
          第十八條 質疑函、質疑答復函等以附件形式上傳的文件落款日期與系統確認發送日期不一致的,以系統確認發送日期為準。

       

      第三章 電子化投訴的提起和處理

       

          第十九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 15 個工作日內登錄系統向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的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第二十條 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
          (二)投訴書內容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 94 號)的規定;
          (三)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四)同一投訴事項未經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投訴人在系統選擇已質疑的采購項目,完善基本信息,填寫投訴事項內容(包括投訴事項、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投訴請求等,并一次性上傳全部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投訴人委托代理人進行投訴的,需上傳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具體權限、期限等。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簽章,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系統根據投訴人填寫的內容自動生成投訴書,投訴人在線確認無誤后下載打印。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投訴書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簽章,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四條 投訴人在投訴書上簽字或加蓋公章后以附件形式再次上傳系統,在線確認后點擊發送,系統根據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自動將投訴書、證明材料及質疑階段相關材料發送至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后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投訴書內容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 94 號)第十八條規定的,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書 5 個工作日內在系統中選擇“補正”,并上傳限期補正通知書。投訴人根據限期補正通知書要求在系統及時上傳全部補正材料,未按照補正期限進行補正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財政部門在系統中選擇不予受理,并上傳不予受理告知書。
          (二)投訴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 號)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審查結束后 3個工作日內在系統中選擇“不予受理”,并上傳不予受理告知書。
          (三)投訴符合《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 94號)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財政部門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應當在系統中選擇“受理”。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自收到投訴后 8 個工作日內上傳投訴答復通知書并選擇送達人,系統自動向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發送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相關當事人點擊“接收”,系統將自動彈出電子送達確認提示,接收后即視為已送達。

          第二十七條 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情況說明(加蓋公章;相關當事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上傳至系統,確認無誤后點擊發送至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情況暫停政府采購活動,并上傳暫停采購活動通知書,系統將自動發送至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相關供應商,暫停采購活動時間最長不得超過 30 日(自然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相關供應商在點擊“接收”,系統將自動彈出電子送達確認提示,接收后即視為已送達。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可視情況恢復政府采購活動,并上傳恢復采購活動通知書,系統將自動發送至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相關供應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相關供應商點擊“接收”,系統將自動彈出電子送達確認提示,接收后即視為已送達。采購人在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出恢復采購活動通知前,不得進行該項目采購活動。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將投訴處理決定書以電子送達、直接送達、郵寄、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論證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所需時間是指財政部門向相關單位、第三方、投訴人發出相關文書、補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關反饋文書或材料之日。
          財政部門向相關單位、第三方開展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論證的,應當在系統內選擇相應選項及計劃所需時間,系統將所需時間信息自動推送至投訴人。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在投訴處理過程中取得的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調查取證材料,質證會議記錄,檢驗、檢測、鑒定報告,專家論證意見書,律師法律意見書,詢問筆錄等相關證據材料需及時上傳系統留檔。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申請撤回投訴的,應當在系統中起草撤回投訴申請書,確認無誤后下載打印加蓋公章(投訴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重新上傳系統。財政部門收到后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上傳終止告知書發送至投訴人及相關當事人。相關當事人在點擊“接收”,系統將自動彈出電子送達確認提示,接收后即視為已送達。

          第三十四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財政部門發現政府采購當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啟動監督檢查程序,依法依規對相關當事人作出監督檢查處理決定、行政處罰等。

          第三十五條 投訴書、限期補正通知書、不予受理告知書、管轄告知書、投訴答復通知書、暫停采購活動通知書、恢復采購活動通知書、投訴處理決定書等以附件形式上傳的文件落款日期與系統確認發送時間不一致的,以系統確認發送時間為準。

          第三十六條 投訴人在全國范圍 12 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投訴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 1 至 3 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一)捏造事實;
          (二)提供虛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第四章 電子化公示

       

          第三十七條 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作出 5 個工作日內,財政部門應當在系統選擇已處理的投訴項目,根據投訴處理決定書內容,起草政府采購投訴處理結果公告并向社會公開,公開內容包括項目編號、項目名稱、采購日期、公告日期、相關當事人、基本情況、處理依據及結果等。

          第三十八條 系統將定期對質疑投訴情況進行統計并向社會公開,公開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供應商質疑投訴項目數量,有效投訴、無效投訴項目數量,查無實據投訴項目數量, 虛假、惡意投訴項目數量等;
          (二)采購人被質疑投訴項目數量,改變中標、成交結果項目數量等;
          (三)采購代理機構被質疑投訴項目數量,改變中標、成交結果項目數量等。
          第三十九條 供應商質疑投訴情況、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被質疑投訴情況等將錄入政府采購誠信體系系統,作為評價各方政府采購當事人誠信情況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政府采購電子化質疑投訴原則上實現全流程電子檔案保存,除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保留紙質檔案外,其他文書、材料均需上傳系統。

          第四十一條 質疑供應商或投訴人以現場提交、快遞寄送、電子郵件等其他方式提出質疑或提起投訴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 94號)線下書面辦理,并做好卷宗整理歸檔工作。

          第四十二條 系統應當做好保密措施,對電子化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相關供應商等相關知情人應當保密。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質疑和投訴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四十四條 各市、縣(區)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文書可參照政府采購質疑投訴模板(附件)執行,處理過程有特殊需要,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遼寧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 2021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登記表(參考格式)
                2.政府采購質疑函(參考格式)
                3.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函(參考格式)
                4.政府采購投訴書(參考格式)
                5.政府采購限期補正通知書(參考格式)
                6.政府采購投訴不予受理告知書(參考格式)
                7.政府采購投訴管轄主體告知書(參考格式)
                8.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參考格式)
                9.暫停政府采購活動通知書(參考格式)
                10.恢復政府采購活動通知書(參考格式)
                11.政府采購投訴調查取證通知書(參考格式)
                12.政府采購投訴質證通知書(參考格式)
                13.政府采購調查取證所需時間告知書(參考格式)
                14.政府采購終止投訴處理程序告知書(參考格式)
                15.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參考格式)
                16.政府采購質疑、 投訴處理文書送達回證(參考格式)
                17.投訴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參考格式)
                18.投訴人授權委托書(參考格式)
                19.政府采購投訴處理結果公告(參考格式)
                20.政府采購撤回投訴申請書(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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